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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廢給付
 
更新日期:2019/8/19
 

 

需帶審核證件

申請資格

給付金額

 

1.

請領人10日內請領人全戶戶籍謄本。

一、申請給付條件:

一、

等級:分15等級,給付日數:最高1200日最低30日

 

2.

請領人農會存摺、印章及存摺影本。

(一)
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,致器官喪失、缺損或殘缺之器質障害(含機能完全喪失),如屬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規定之明定項目,經治療終止後,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,不受治療時間長短之限制,即可申請殘廢給付。

 

 

自耕農:

加保農地10日內請領之地籍謄本及分區使用證明。

 

佃  農:

承租契約(請附最近一次承租契約書)。

(二)
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,致成畸形、醜形、運動或機能障害,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,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,始得申請殘廢給付。

二、

日投保金額:340元(月投保金額10,200元÷30日)。

 

雇  農:

需附雇主之地籍謄本、會員卡、戶籍謄本。

 

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(由就診之全民健保醫療院所出具;如屬精神、神經障害者,應由就診之專科醫師出具;在國外造成殘廢者,得由國外就診之醫療機構出具)。

 

(三)

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,經治療終止或治療一年以上未痊癒,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,應自診斷殘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殘廢給付之申請,超過上述二年期限,不得請領殘廢給付。

 

單位: 保險部   管理人: 謝主任  電話: 22914060#60



    更新日期:2021/1/15 下午 04:24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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